谈物业管理条例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规制


作者:陈慧颖 朱慧

《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6月8日由国务院公布,将于2003年9月1日施行,作为全国第一部统一的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于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将起重要作用,而且对于规范房地产开发商的经营行为也将产生重大的影响,《物业管理条例》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的规制主要表现以下五个方面:

一、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规制:

在房地产市场中,房地产开发商往往聘请自己的下属公司或自行组建物业企业对开发的楼盘进行管理,导物业企业秉承房地产开发商的旨意行事,广大业主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有时也由于广大业主把房地产企业和物业企业视为一体,把本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要求物业企业承担,物业企业的管理行为得不到有效贯彻,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可以说前期物业管理已经成为房地产市场矛盾的一个焦点,此次《物业管理条例》对于房地产开发商选聘前期物业企业作了如下规定:

1、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原则上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

2、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应订立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3、对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的规定,为了防止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企业签订时间很长的物业服务合同,以剥夺广大业主选择物业企业的权利,此次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4、未按规定选聘物业企业房地产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房地产开发商未按规定选聘物业企业的不仅要限期改正,而且还面临着行政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87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任期限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制定临时业主公约规定:

业主公约可以说是一个小区的宪法,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由广大业主参与制定并体现最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但是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业主公约正式制定之前部分业主已经入住,在这个过程中为了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开发商是否有权制定临时业主公约?如果由开发商来制定临时公约,如何确认开发商制定的临时公约是为了保护广大业主的利益而不是一己之私利呢?《物业管理条例》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1、开发商有权制定临时业主公约。为了避免业主公约制定前的无序状态,《物业管理条例》第22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规定。

2、临时业主公约不得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商有权制定临时业主公约,本身就是为了避免小区的无政府状态,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其他目的,因此《物业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3、开发商应当向物业购买人明示临时业主公约。开发商临时业主公约的制定直接关系到每个物业购买人的切身利益,如何保障物业买受人在购买物业之前有充分的知情权。《物业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三、对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直接关系到商品房开发商和和业主的权利义务,在商品房买卖中处于核心地位,为了更好地维护开发商和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条例》对商品房买卖中涉及到全体利益的内容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1、业主临时公约应订入合同。为了使业主临时公约对商品房买受人具有约束力,《物业管理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2、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应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开发商和其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直接关系每个业主的利益,为了使《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对物业购买人具有约束力,《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四、开发商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便利的义务。

物业管理企业要管好物业,首先要得到开发商的配合协助,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使物业管理的功能得以实现。《物业管理条例》对此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开发商的资料移交的义务。物业管理企业要管理物业必须要占有一定资料了解物业的基本状况,《物业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a.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b.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c.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d.物业管理的必须的其他资料。对于开发商拒不移交上述资料的,《物业管理条例》亦规定了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该条例第59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设施单位予以通报并处于一至十万元的罚款。

2、开发商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义务。物业企业要在小区中办公必须要有办公场所,那么办公场所由谁提供呢?《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对开发商未配备物业管理用房的《物业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物业的保修义务。在物业企业承接物业后物业的维修由谁承担,在现实中,由于职责不明,物业企业和开发商往往相互推诿,此次《物业管理条例》第31条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五、开发商不得擅自处分公共设施。

小区的公共设施是为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而设置的,他的处分使用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公共利益。《物业管理条例》第27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限、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对开发商擅自处分的,该条例58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开发商所起的作用亦不可低估,开发商应引起充分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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