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能否继承

发表于:《上海法治报》2007年3月5日
作者:陈慧颖 朱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投资成立有限公司的人也越来越多,那么股东资格能不能继承呢?这也成了投资者们极其关心的一个问题,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2000年8月,甲、乙、丙、丁共同成立了大秦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先生拥有大秦公司48%的股份,该公司章程对于股东资格能否继承没有规定。不想天有不测风云,2006年1月3日,甲方因遭车祸身亡。2006年2月甲先生的子女陈大、陈小向大秦公司提出要求继承甲先生的股东资格。为此,大秦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乙、丙、丁一致决议不同意由陈三、陈四继承甲先生的股份,理由是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乙、丙、丁和甲先生合的来,不一定和陈大、陈小合得来。于是陈大、陈小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将陈大、陈小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从本案我们可以看出股东资格是可以继承的,那么这种继承是不是绝对的呢?当然不是。我国2006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公司法把股东资格能否继承的权利赋予了公司章程。因此,大家在成立有限公司,制订章程的时候就应当考虑到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如果大家不希望股东资格能被继承,那么就应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资格是可以继承的。本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