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应拨出专项资金支持劳动者的仲裁与诉讼


作者:陈慧颖 朱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逐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差异化日益加剧。劳动争议的数量也随之大幅上升,由于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在此情况下,如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矫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创造和谐的劳资关系,成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认为工会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当然维护者,理应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工会应从工会经费中拨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劳动者的仲裁与诉讼,以改变劳动者在维权方面的不利局面。

一、工会经费来源的法律保障,为工会拨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劳动者仲裁与诉讼提供了可能。

我国工会经费的来源是有法律保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42条的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以下五种:(1)工会会员缴纳的费用;(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4)人民政府的补助;(5)其他收入。根据目前的规定工会会员的缴费标费为工资的0.5%,在该条中其他收入主要是个人、社团及海外所胞、友人的捐助、工会变卖财产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等。因此,从工会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工会经费的来源还是比较广泛和充足的。举例来说一个拥一千个工会会员的公司,假设每个工会会员的年平均工资为25000元人民币,仅工会会员和用人单位一年缴纳的工会经费即达62.5万元。可见我国工会经费理应是比较充足的。

我国工会法不仅规定了工会经费的广泛来源,还为工会取得工会经费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工会法第4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的规定为工会经费的取得设制了便利的司法途径,大大降低了工会经费的收缴成本。在实践中已有工会通过司法途径获得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工会经费的案例。

我国工会法也为工会经费的维持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工会法第46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法第54条规定:违反本法第46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因此,从法律角度而言,我国对于工会经费维持的法律保障是充分有力的。

正是由于我国工会经费的来源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而且工会经费的数额本身也不少,这就为工会拨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劳动者的仲裁与诉讼提供了可能。

二、工会的基本职责为工会拨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劳动者的仲裁与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工会法第6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法第42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因此,很明确工会的基本职责就是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的经费使用应符合这一基本职责,而劳动者的仲裁与诉讼是职工维权的基本手段,也是最终的手段。工会支持劳动者的仲裁与诉讼这也是工会为职工服务的具体体现。因此,从这个角度讲,将工会经费用于支持劳动节者的仲裁与诉讼应是工会经费使用的首选。

在现阶段我国工会经费的使用似乎并没有体现这一目的。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工会经费开支范围:(1)会员活动费,是指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的补助费用;(2)职工活动费,是指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3)工会业务费,是指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4)事业支出,是指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单位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5)其他支出,是指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6)上解经费支出,是指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的经费。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工会经费的支出根本没有体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一目的。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是高度一致的。在此情况下,上述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是合适的,他不可能也不需要将职工维权的支出放在突出的位置,但是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利益取向出现了差异,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对立,近十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幅增加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此情况下工会经费的使用应更加突然劳动者维权这一目的,应拨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劳动者的仲裁与诉讼。

我国工会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1条第3款规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前者工会直接作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出现,后者工会以职工的支持者和帮助者的名义出现。这两项功能的实现都离不开工会经费的支持,离开工会经费的支持,工会也就很难成为当事人。离开工会经费的支持,对于职工的支持和帮助也只是一种道义上的支持和帮助,很难产生实质性的后果。

因此,从工会的职能出发,从劳资关系的现状出发,工会应拨出专门经费用于支持劳动者的仲裁与诉讼。

三、工会拨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劳动者仲裁与诉讼的初步构想。

在前文我们已经论述了工会拨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劳动者仲裁与诉讼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指出了其法律依据。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比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工会拨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劳动者仲裁与诉讼是平等武装劳动者的体现。

在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中,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主要体现在(1)仲裁费;(2)诉讼费;(3)律师费。按照上海的收费标准劳动争议的仲裁费为人民币300元,由申诉人预付,败诉方承担。诉讼一审、二审各为50元由原告或上诉人预付,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高低由法律服务市场来决定,一个案子的律师费从一二千元到数万元人民币不等,视不同的律师和案件难易程度而定。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与司法实践,律师费只能由聘请方承担。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费已成为劳动者最主要的维权负担。

当然,有人认为劳动者可以自己维权,无须聘请律师,确实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必须聘请律师,但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为了胜诉,往往聘请律师出庭代理,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自己出庭,由于对法律知识、庭审技巧的欠缺,使本来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因此,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我们认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聘请律师是必要的。

聘请律师就必须涉及到律师费,这无疑大大加强了劳动者维权的负担。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工会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劳动者聘请律师的费用,当然律师收费有高低,工会也应设定一个支付律师的合理标准。对于劳动者聘请的律师支付的律师费超过该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结语

工会拨出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劳动者仲裁与诉讼的律师费制度是工会职能的具体体现,在劳动着和用人单位处于事实不平等的状态下,对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在即将制定的劳动争议处理法中规定:工会支持和帮助工会会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并按照一定的标准承担工会会员所支付的法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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