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立法断想


作者:陈慧颖 朱慧
随着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加,劳动争议处理法也进入了国家立法机关的视野。对于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如何进行完善,学者们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我们认为在劳动争议处理立法时,必须注意下面三个问题。

一、对我国现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正确评价

学者们往往对我国现有的一裁二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大为指责,认为一裁二审的制度太耗时,不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处理,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对于一裁二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没有人对此进行深入的实证研究。我们认为要对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制度进行改革,必须全面把握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症结所在,对其行进行全面的调查把握其问题所在。我们认为至少应调查下列问题: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通过仲裁一次性解决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是多少?有多少案件不服仲裁又起诉了法院,劳动仲裁案件的平均处理时间是多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年的时间是多少?进入仲裁后通过一审解决的案件是多少?既经过仲裁,又通过一、二审的走完所有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比例是多少?平均耗时又是多少?如果存在一裁二审耗时长的原因是由于制度本身的原因,还是因为现有制度是好的,只是执行的原因,或者是仲裁员、法官的素质问题?我们认为只有对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把握其症结,才能作出正确的抉择。

二、关于借鉴外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现在我们经常听到这种说法,我国的立法还比较落后,要借鉴外国的先进制度来完善她。我们认为在某种意义上讲,制度不存在先进落后之分,关键在于这种制度是否适合中国的国情。我们要引进外国的制度,必须要了解该制度生存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比如你要引进英国的一项制度,你必须考虑英国是一个岛国其领土面积只有24万多平方公里,面积只相当我国一个广东省这么大,在这种情况下对我国这么广阔的国土是否适用。再如要引进美国的一项制度你就必须考虑到美国的国土虽然和我国面积差不多大,但他政治上实行的是三权分立和联邦制,每个州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而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在此种情况这种制度在我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古人云: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而为枳。我想劳动争议处理度的移植也是同一个道理,我们必须注重制度产生的土壤。当然,我们并不是说外国的制度不能借鉴移植,我们只是说在移植借鉴外国制度时必须注重区种制度产生的土壤和中国国情的契合性。

三、注重劳动争议处理法的制度成本。

我国劳动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处理法作为处理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法也不例外。我们在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时必须注意到公平与效率并评估其制度成本,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设计一个便捷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渠道,并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成本与效益进行评估。在准备设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劳动者提起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的成本是多少?比如为了获得1块钱的权益劳动者必须付出多少成本?如果进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来解决劳动争议的代价过于高昂,那么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该制度是享用不起的,那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会从制度外寻求解决劳动争议的通道,从而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设计,不是建立在想象的基础上,应建立在实证研究,建立在客观评价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并对设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做一个成本与效益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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